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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山網訊(新疆法制報記者郝誼麟 通訊員龔永勝報道)垂釣本是一件休閑放鬆的娛樂活動,劉華萬萬沒想到,卻因此引來了一場官司。
  ????????近日,劉華和朋友去烏魯木齊市米東區三道壩鎮某魚塘釣魚,李華將釣魚鉤拋向魚塘時,魚桿觸碰到空中架設的高壓線,當場被電擊燒傷,經診斷為總體錶面積燒傷73%。李華將某供電公司、魚塘主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37萬餘元。
  ????????法庭上,某供電公司辯稱,架設高壓線時間先於魚塘建設時間,原告在高壓線電路保護區域內進行釣魚作業違反規定,是其自身存在過錯,公司已盡到相應安全警示義務,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魚塘主唐虎辯稱,原告未經允許,擅自釣魚,其不慎將魚桿碰到高壓線上,自身存在過錯。
  ????????法院審理認為,由於工業的高壓電力輸送具有潛在的危險性,對周圍環境和人群具有重大的危險,經營者必須採取有效管理措施,高度防範危險;經營者必須對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保持警惕,防患於未然;亦因經營者從其經營行為中獲得利益,應對其經營行為可能產生的損害後果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被告某供電公司作為該事故發生地上高壓輸電線路的經營者,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其在未能提供法定免責的證據時,應向原告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原告劉華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到在高壓線旁垂釣存在危險,由於疏忽大意而致危險發生,自身存在過失,應承擔20%的責任,供電公司承擔80%的責任。唐虎作為魚塘的管理人,在明知魚塘堤壩上方存在高壓線的情形下,未採取警示標誌以及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致使在該魚塘釣魚的原告被高壓電擊傷,未能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20%的補充責任。
  ????????11月25日,烏魯木齊市米東區人民法院判決供電公司和唐虎支付劉華損失費用的80%,即28萬餘元,唐虎支付5萬餘元,其餘由供電公司支付。(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原標題:烏魯木齊一垂釣者甩竿碰上高壓線 觸電燒傷誰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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